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建立境外投資(以下簡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一)《證書》由統一印制,實行統一編碼項目備案表和附件齊全、符定形式的,備案應當予以受理。備案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備案通知書。(5)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發展改革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辦法》,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境外投資備案表;
2:加蓋紅色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董事會決議;
4:對外投資的合同;
5:前期工作落況;
6:真實性承諾書;5、境司章程(一)、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規;(3)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商的境外投資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會同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均可申報境外投資,但是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經的財務報表的,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8)涉及的,提供出具的含金額的意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