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當地二氧化碳滅火器充裝價格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并按6.8.3的要求做好記錄。 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4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其余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采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采用鉆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干粉滅火器利用二氧化碳氣體或氮氣氣體作動力,將筒內的干粉噴出,可撲滅一般火災,還可撲滅油,氣等燃燒引起的失火。 滅火器(Fire extinguisher)是一種可攜式滅火工具,是常見的防火設施之一,世界支滅火器在1834年誕生于倫敦,由喬治·威廉·曼比發明。 滅火器存放在公眾場所或可能發生火災的地方,分為手提式、推車式等不同類型,不同種類的滅火器內裝填的成分不一樣,是專為不同的火災起因而設,包括泡沫、干粉、鹵代烷等。
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火災。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鋁鎂合金等火災。 滅火器在運輸和存放中,應避免倒放、雨淋、曝曬、強輻射和接觸腐蝕性物質。 滅火器的存放環境溫度應在-10-45℃范圍內。 滅火器放置處,應保持干燥通風,筒體受潮腐蝕。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以免影響滅火器正常使用。 滅火器應按制造廠規定的要求和檢查周期,進行定期檢查。滅火器的檢查內容:
干粉滅火器至少要兩年定期充壓或更換。根據公安部下發的《滅火器維修》GA95-2015,第七章 報廢與回收處置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6年; 干粉滅火器——10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氣瓶(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使用滅火器事件 問2:使用滅火器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日常檢查室內消火栓系統主要內容如下: 室內消火栓系統管網不應有漏水 室內消火栓箱內配件(消火栓、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完好 消火栓應方便使用,不應被遮擋影響使用 出口處滿足壓力要求 我們在檢查中可使用壓力表測試管網壓力,或者連接水帶作射水試驗,檢查管網壓力是否正常。一般普通建筑消火栓系統充實水柱不得小于7米。甲、乙類廠房、層數超過6層的公共建筑和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充實水柱不得小于10米。高層工業建筑、高架庫房消火栓系統的充實水柱不得小于13米。高層民用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時,要求消火栓系統的充實水柱不得小于7米,100米以上時不得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