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受社會關注的鹽業體制改革已實施三個多月了,實行之后,各地鹽業市場有了不少新變化。
此次鹽改最大的亮點就是允許食鹽生產企業進入市場銷售經營領域,并且放開此前的跨區域限制,即可以跨省賣鹽。
據媒體報道,實行鹽改后,市場上鹽的品種更加豐富了,部分地區的鹽價也有所下降,但在落實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安徽、江蘇、陜西、山西等多個省份查扣外省食鹽生產企業運到本省的食鹽。
鹽改過渡期實施細則有待細化
需要看到的是,改革實施三個多月以來出現了許多始料未及的問題,其中尤以食鹽跨省被扣為甚。對于此類事件,生產企業指責當地鹽務管理部門繼續奉行地方保護主義,擔心外人動了自己的奶酪,不愿真正貫徹國務院改革方案。相關地方鹽務局也據理力爭,認為外地企業的經營行為與《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不符。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有關主管部門對此做出過權威表態。作為一項涉及民?生的改革,鹽改亟需盡快通過制度化的形式,細化《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克服原有體制遺留下來的政企不分、地域壟斷等深層次矛盾。
坦率地講,在當前的改革中,受沖擊最大的就是各地鹽業主管部門和鹽業公司。事實上,在不少地區,二者都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在原有體制下,它們可以坐享壟斷利潤,而改革必定帶來利益的陣痛,開放的市場將使得原先依托行政庇護下旱澇保收的情況不復存在。
以鹽改后跨區域食鹽被扣事件為例,不可否認,這里固然有食鹽企業借機搶占市場的違規行為,但更多的恐怕還是鹽業主管部門的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因此,鹽改的順利推進需要各方統一思想、著眼大局,不能還局限在舊有觀念中,不能因為自身利益的損失而去人為地設置障礙,要認清并接受市場化的改革方向。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提出,要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提出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由此,可以把2017年-2018年這兩年的時間視為鹽改的過渡期。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各級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應在充分了解行業情況的基礎上,盡快出臺針對焦點問題的過渡期實施細則,以保障改革平穩進行。比如,食鹽批發企業跨省與跨市經營的認定標準、食鹽批發企業跨區域銷售如何才算合規,食鹽電子商務的具體實現方式,外地食鹽安全檢驗證明是否適用于本地等。
改革的潛力和紅利還很大
政企不分是阻礙鹽業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鹽改中,要對各級鹽業公司賦予市場主體的定位,剝離其原先掌握的行政權力。同時,為保障食鹽安全,政府還要切實履行起監管的責任,要建立起與當前市場相適應的監管體制。
各地應積極探索由現有的工商、質檢、食藥或衛生部門整合原有的食鹽監管力量,對食鹽流通秩序和質量做好實時監管工作,確保市場健康發展。
另外,隨著技術的進步,食鹽監管也要與時俱進,運用技術創新來解決原先需耗費大量人力財力才能解決的問題。比如,《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所以,政府應盡快推動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在全國范圍建立起來,從而讓假冒偽劣食鹽無法出現在市場上。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居民對中高端鹽的需求顯著增加。但由于生產指標由上級分配,企業缺乏足夠動力去改進生產工藝和創新產品種類,甚至停留在“復制古董”的階段,導致市場上的食鹽品種不足,與發達國家差距相當明顯,這說明改革的潛力和紅利還很大,亟待激活。
因此,為實現鹽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做優做強我國的食鹽產業,必須加快食鹽企業改革。要打破地區桎梏,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引入更多社會資本,培育大型企業集團。